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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湖北宜昌市点军区做好全市事业单位招聘管理工作

来源:2exam.com 2014-12-29 8:47:06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做好全市事业单位新一轮岗位聘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今后,国家和省里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新一轮岗位聘用管理工作,认真学习和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切实搞好基础管理,重点抓好方案调整、聘期考核、岗位竞聘、聘用合同管理等工作环节,确保我市事业单位新一轮岗位聘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于2013年12月8日前将新一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调整方案报市人社局审核。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1月12日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事业单位新一轮岗位聘用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关于新一轮岗位设置政策

1、新一轮岗位聘用管理工作的实施范围、工作程序和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仍按照《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宜昌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宜办发〔2009〕2号)等文件执行。

2、根据省人社厅《关于事业单位新一轮聘用工作中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鄂人社函〔2013〕219号)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0〕49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鄂人事岗〔2009〕1号)规定的有关过渡期政策,可继续执行到2015年12月31日。

二、关于岗位设置总量(设岗基数)

3、全市新一轮岗位设置的基数统一为现有正式在册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组织、人社部门同意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程序正式进入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报经市人社局核准可以纳入岗位设置的基数。

4、在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前所在单位已经办理离岗退养、病休手续的人员,可纳入新一轮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数(这部分人员可不参与竞聘上岗,仍保留其原岗位等级)。

5、凡是事业单位出现新设、分立、合并的;因机构改革、单位划转等原因,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须对岗位设置方案进行相应调整的;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报经市人社局同意,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可以重新设置或调整。

三、关于“双肩挑”岗位的管理

6、“双肩挑”政策按照《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管理暂行办法》、《宜昌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继续执行,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从严控制。

7、在首次岗位设置中已经批准为“双肩挑”的人员,首次岗位设置聘期内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均在合格等次以上,其专业技术等级可比照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同等任职条件,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

8、“双肩挑”人员岗位发生变化,按照本单位对应岗位的任职条件与聘用程序重新聘用,并落实相应待遇。如不再“双肩挑”、只聘到专业技术岗位,其“双肩挑”原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可合并计算。“双肩挑”人员因年龄、身体等原因确实不能从事原管理岗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可保留原兼任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四、关于特设岗位

9、事业单位为引进高端人才、凝聚现有人才、引导实用人才、激励特殊人才的需要,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出现下列情况,报经主管部门同意、人社部门核准,可以设立特设岗位。

承担国家和省、市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确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确需引进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的高层次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国家“千人计划”等,与外单位合作开展科研工作中,需阶段性聘用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因工作需要,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聘用较高层次管理人员以及新获得较高等级职称资格或较高工勤技能等级资格的;根据当地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的需要,引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基层和艰苦岗位工作的;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有关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形需要设置的。

10、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不占本单位职数,但设置的总量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岗位总量的5%以内。设置级别按照干部管理和岗位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拟聘用人选的职务或资格等确定。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特设岗位聘任的具体办法,报市人社局批准并备案。

11、特设岗位人员的聘期为3年,聘期内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政策,依照单位同类人员确定。特设岗位年度考核评为合格以上的,可继续在特设岗位工作。连续两年评为基本合格的或年度考核一年不合格的,不能继续在特设岗位工作,该特设岗位核销。

12、特设岗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工作人员聘用期满或聘期内解聘、辞聘后,报经人社部门核准予以核销;核销后仍在本单位工作的,须在核准的岗位数内竞聘上岗。3年内竞聘在与原特设岗位相同等级岗位上的,原特设岗位聘期可合并计算。

五、关于岗位竞聘

13、新一轮聘期内,单位人员岗位发生变化,按照“岗变薪变”的原则,落实岗位聘用待遇。

14、竞聘上岗原则上岗位只能逐级晋升。单位岗位出现空缺时,应按照岗位竞聘的条件与程序实行竞聘上岗。在本职级内各等级岗位竞聘中,取得高一职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15、事业单位专技或工勤较高岗位无空岗时,经人社部门核准,可按照省人社厅《关于事业单位新一轮岗位聘用工作中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鄂人社函[2013]219号)试行“末位竞聘保岗”、“优者竞聘晋岗”。即对原有级别(除专业技术一、二、三级,工勤岗位一、二级之外)同等级考核位次排列在最后10%的岗位人员,同下一级别符合竞聘上一级别资格条件并考核位次排在前10%人员一起进行竞聘。凡“末位竞聘”落聘人员下聘一级岗位,其岗位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别按下一级岗位核定,但薪级工资不变。

16、对于首次岗位设置时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属于原保留待遇的专业技术或工勤岗位人员,因本单位工作需要或竞聘需要,符合本单位岗位竞聘方案的岗位竞聘条件可以参加竞聘,原保留所聘职务最低等级待遇期间可视同为聘用年限。

17、新一轮聘期内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已聘人员,经本人申请,报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人社部门核准,可以不参加本单位竞聘,其岗位等级比照本单位在职同等条件人员聘任,不占岗位职数。

18、首次岗位设置聘期结束、且在新一轮岗位聘用启动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专技人员,按照已经核准的新一轮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比照本单位在职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相应职级的岗位等级,报主管部门同意和人社部门核准重新核算退休金,不占岗位职数。

19、对首次岗位设置前已经聘用专业技术职称并在首次设岗时保留其专业技术待遇的管理岗位人员,新一轮聘期内如其本人愿意,可继续保留其专业技术待遇;但新一轮聘期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20、在新一轮岗位聘期内,没有专业技术或工勤岗位空缺的单位,经行业主管部门与人社部门协商一致,聘期内在工勤岗位或在专业技术四级、七级、十级岗位的人员退休后,可采取在对应等级岗位上“退二进一”或者“退三进一”的办法。

21、新一轮岗位聘期一般为3年,起聘时间与所在单位首次岗位设置聘期衔接。聘期内严格按照《宜昌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单位岗位职数、人员聘用等实行动态管理。由主管部门报经人社部门同意,其部门内岗位职数可统筹使用。

六、关于聘用合同管理

22、全市统一使用《宜昌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范文本,原订立的聘用合同,如格式与内容不规范的,须重新签订。凡未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者签订不规范的单位,人社部门暂不予办理岗位认定与岗位聘用手续。

23、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岗位职责说明书,结合岗位特点与具体要求,细化岗位聘期职责与年度目标任务,实行量化管理。

24、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等方面管理,事业单位因人员退休、辞职、解聘、辞聘等岗位变动时,应按年度报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备案。

七、关于年度及聘期考核

25、各单位要以岗位说明书、聘用合同等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年度和聘期考核程序与办法,对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聘期任务和年度目标的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公开、公平地确定考核等次。

26、单位工作人员在一个聘期内年度及聘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者,方可参加竞聘上一等级岗位。聘期考核合格且连续两年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竞聘上一等级岗位。聘期考核优秀或连续三年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符合聘用岗位等级条件,可不参加竞聘,直接聘用对应等级岗位或晋聘到上一等级岗位。

27、聘期内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应予低聘,原则上只低一个级别岗位。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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